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