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