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