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