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