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