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