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