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