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