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