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