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区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区商定后核发养殖使用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