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第七条有效渔业水域实行分级经营:(一)跨省、市的渔业水域,与有关省商定经营办法;(二)跨区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区协商经营;(三)跨乡的渔业水域,可由区经营,或由有关乡联合经营;(四)乡范围内通外河(湖)的渔业水域,由乡组织水产专业队经营,也可组织专业户经营;(五)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可组织农民联户承包或由个人承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