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第九条有效依法划定的渔业水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人在划定的渔业水域偷、抢水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