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渔业水域实行分级经营:

(一)跨省、市的渔业水域,与有关省商定经营办法;

(二)跨区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区协商经营;

(三)跨乡的渔业水域,可由区经营,或由有关乡联合经营;

(四)乡范围内通外河(湖)的渔业水域,由乡组织水产专业队经营,也可组织专业户经营;

(五)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可组织农民联户承包或由个人承包。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