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定。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