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类、虾蟹类、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或增殖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以及其他水生植物的水域。渔业水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及其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种子等,均按本规定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