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四章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条有效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渔政检查员,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核,发给渔政检查员证。渔政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统一标志,出示渔政检查员证件,秉公执法。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