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四章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九条有效市应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区、乡根据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是: 维护国家和水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