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有功人员,区人民政府或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