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渔业水域,破坏水产资源。因防疫或防治病虫害须在渔业水域内投注药物的,应事先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水产资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