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渔业水域内设置渔箔、渔簖等生产设施,不得影响引水、排水和航道畅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