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后,方得进行。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