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后,方得进行。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