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凡在允许捕捞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向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应按规定缴纳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

无捕捞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