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二章 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凡在允许捕捞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向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应按规定缴纳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无捕捞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