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