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