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