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和收养管理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