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证照颁发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