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及其人员故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