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技防产品标准的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