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