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义务,未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设备选型和工程竣工验收,技防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技防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在用技防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