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而未采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发生治安事故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