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生产、销售、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及其人员对使用单位已投入使用的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安全技术特性,应当采取措施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