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