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