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