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