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款规定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