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清理绿化用地,并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