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城市绿地建设选用外地植物种类和栽植胸径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时,应当对其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专业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除科研、专类公园建设需要外,不宜栽植需要外地特定生长环境的树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