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和植物配置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

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宜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地内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