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和植物配置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宜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地内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