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河道等两侧的防护绿地,由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