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以及核准的相关施工图纸抄送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不能直接确认时,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原许可资料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