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