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