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县级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