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对保护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